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8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38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和大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上訴人與永康玻璃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3年度訴字第1387號
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5年01月04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五
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七萬五千七百五十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