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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87號

給付履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387號

上訴人
原告
和大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永康玻璃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3年度訴字第1387號

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5年01月04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五

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七萬五千七百五十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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