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五號 原 告 双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崇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陽科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叁萬零肆佰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捌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 仟零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附送貨及簽收資料並就被告異議內容提出說明)及繕本 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童來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