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五號 原 告 双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崇棠 被 告 東陽科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堂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外,尚應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柒仟零肆拾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童來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 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