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
- 原告
-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
- 法定代理人
- 劉維琪
- 法定代理人
- ?
- 訴訟代理人
- 郭南良
- 被告
- 玉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周安全
- 被告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肆拾萬零玖仟貳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肆仟柒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伍拾玖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