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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夏明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

原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
郭南良
被告
玉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周安全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肆拾萬零玖仟貳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肆仟柒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伍拾玖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法   官 夏明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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