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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陳偉明

  • 原告
    凱晟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五號 原   告 凱晟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於工程訂貨合約書第二十二條約定:雙方關於工程糾紛,同意 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影本一份附卷足憑,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同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之臺灣台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謝家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育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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