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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七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七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厚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丁○○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肆拾捌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按各筆尚欠餘額分別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應收票據週轉金借款契約、撥款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撥款傳票、公告利率表、放款資料一覽表等件為證。被告既均未到庭陳述,復未提出書狀供本院斟酌,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雅惠

~B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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