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七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厚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肆拾捌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按各筆尚欠餘額分別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應收票據週轉金借款契約、撥款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撥款傳票、公告利率表、放款資料一覽表等件為證。被告既均未到庭陳述,復未提出書狀供本院斟酌,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雅惠
~B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