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64號原 告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被 告 捷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