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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4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李杭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64號

上訴人
捷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因93年度訴字第

264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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