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六九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六九號
- 原告
- 承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文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川宇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川宇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零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玖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田幸艷
~B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