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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二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二四號

原告
夏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永安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柒萬叁仟玖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柒仟肆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陸仟肆佰叁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高榮宏

~B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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