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二五號 原 告 源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四0一四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 件,就坐落台南市○區○○段八二三─二七號至八二三─三五號、八二三─三七 號至八二三─四五號地號土地上同段三九九建號之鋼筋混凝土造二層停車空間、 住宅及附屬建築物全部(未保存登記建物)為強制執行查封拍賣,被告即執行債 權人係主張上開建號建物全部為第三人即執行債務人漢中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 有,而依據債務人為漢中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四八0 號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聲請執行,然上開未保存登記建物係被告之執行債務人漢 中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取得台南市政府工務局(8 8)南工造字第(師)字00三八號建造執照,並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與原 告簽立工程合約書,由原告營建上開建物,嗣因漢中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不 繼,將其建造執照起造人變更為原告,有台南市政府工務局(88)南工建一字 第0四四六八號建造執照可證,漢中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將上開建物之所有權 移轉予原告,漢中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領照日期為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核准 變更日期為八十八年六月十日,本件上開執行標的之建物既經移轉所有權予原告 ,原告又非被告之債務人,此建物更非漢中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提供之抵 押標的,則原告對上開不動產建物聲請拍賣,則屬於法無據;按強制執行法第十 五條規定,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 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上開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四0一四 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台南市○○段三九九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 既已非第三人漢中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則被告聲請就上開建物為強制執行 ,原告自得依據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起訴主張撤銷對上開建物之執行程 序;另外,漢中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曾與原告就上開建物簽訂工程合約書,其工 程名稱為漢中揚美式別墅工程,而依據民法第五百十三條明定原告即承攬人得對 定作人即漢中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就工作所附之土地設定抵押權登記,或對 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而漢中揚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既積欠原告工程款,而原告又已為上開三九九建號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原告就 上開建物不動產所在地之台南市○區○○段八二三─二七號至八二三─三五號、 八二三─三七號至八二三─四五號地號土地十八筆,有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所規 定之地上權,上開建物又非漢中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營造,則被告自不得依據 民法第八百七十七條規定將上開建物併附拍賣等語;並聲明(一)本院九十二年 度執字第三四0一四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坐落台南市○區○ ○段八二三─二七號至八二三─三五號、八二三─三七號至八二三─四五號地號 土地上建築物即三九九建號之鋼筋混凝土造二層停車空間、住宅及附屬建築物全 部,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本件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無非以建號三九九號建物已經變更起 造人為原告,有台南市政府工務局(88)南工建一字第0四四六八號建造執照 可證,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已為原告等語,然依原告所提相關建造執照之記載, 台南市政府工務局係於八十八年六月十日核准上開不動產變更起造人為原告,惟 依台南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88)南工造(師)字第00三八號勘驗筆錄所 載,上開不動產之二樓頂板之勘驗日期為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而本件執行標 的物不動產之三九九建號為鋼筋混凝土造二層停車位空間住宅及附屬建築物,即 系爭不動產顯係於台南市政府工務局准予變更起造人之前,即由第三人漢中揚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完成,應無疑問,而建造執照僅係行政機關管理建築之方法,並 非取得所有權之法定證據,房屋所有權屬於出資興建之原始建築人,與起造人及 納稅人名義誰屬無涉,則系爭執行標的不動產既係於台南市政府工務局准予變更 起造人之前,即由漢中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完成,自屬於第三人漢中揚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所有,而第三人漢中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既對被告負有債務,被告就其 不動產聲請執行,依法並無違誤,原告主張就系爭不動產有所有權,起造人變更 即所有權人變更,即無可採;其次,原告另主張與漢中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訂有 工程合約書,且漢中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原告工程款,是原告對漢中揚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有法定抵押權登記請求權,且對執行標的建物坐落之十八筆土地有 地上權,然如前所述,本件執行標的之不動產三九九建號之所有權原屬第三人漢 中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被告就其所有不動產聲請執行,依法即無違誤,即 使原告確對漢中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有承攬債權、法定抵押權請求權或地上權, 亦不足以排除被告之強制執行權利,原告所執前開理由,顯不可採;再者,事實 上,台南市政府工務局准予變更起造人為原告後,系爭執行標的建物並未再續行 興建,仍維持在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台南市政府工務局所勘驗狀態,是原告主 張系爭執行標的物為其所有,實於法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 訴駁回。(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本件被告依據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四八0號債權憑證(債務人之一為漢中 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院八十九年度拍字第五三四號拍賣抵押物裁定(相 對人為方怡仁),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以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四0一四號拍賣 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就坐落台南市○區○○段八二三─二七號至八二三─三 五號、八二三─三七號至八二三─四五號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三九九建號之鋼 筋混凝土造二層停車空間、住宅及附屬建築物全部(未保存登記建物)為查封 拍賣。 (二)上開建號三九九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係由其原始起造人漢中揚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取得台南市政府工務局(88)南工造字第(師) 字00三八號建造執照,並由原告與漢中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定工程合約書 ,由原告負責營建,其後漢中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將其建 造執照起造人變更為原告,並申請有台南市政府工務局(88)南工建一字第 0四四六八號建造執照。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依據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四八0號債權憑證(債務人之一為漢 中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院八十九年度拍字第五三四號拍賣抵押物裁定( 相對人為方怡仁),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以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四0一四號拍 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就坐落台南市○區○○段八二三─二七號至八二三─ 三五號、八二三─三七號至八二三─四五號地號土地上同段三九九建號之鋼筋 混凝土造二層停車空間、住宅及附屬建築物全部(未保存登記建物)為查封拍 賣;又上開建號三九九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係由其原始起造人漢中揚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取得台南市政府工務局(88)南工造字第 (師)字00三八號建造執照,並由原告與漢中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定工程 合約書,由原告負責營建,其後漢中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八年六月十日 將其建造執照起造人變更為原告,並申請有台南市政府工務局(88)南工建 一字第0四四六八號建造執照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台南市政府工務局(88 )南工造字第(師)字00三八號建造執照影本一紙、台南市政府工務局(8 8)南工建一字第0四四六八號建造執照影本一紙在卷為據,且經本院調閱九 十二年度執字第三四0一四號拍賣抵押物卷宗,並向台南市政府調閱台南市政 府工務局(88)南工建一字第0四四六八號建造執照、台南市政府工務局( 88)南工建一字第0四四六八號建造執照申請卷宗在卷可稽,復為兩造所不 爭執,自可信為真實。 (二)上開三九九建號建物係獨立之不動產,已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經本院調閱本院 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四0一四號拍賣抵押物卷核閱屬實,有查封筆錄、鑑定報 告及現場照片在上開卷可據;又上開三九九建號建物,既係由漢中揚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任起造人而申請台南市政府工務局(88)南工造字第(師)字00 三八號建造執照,並由漢中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訂立工程契約書,由原 告負責營建,漢中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既為上開建物之定作人,出資由原告承 攬上開建物之營造,則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自應為定作人之漢中揚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要與原告無涉;至於原告雖主張漢中揚建設其後將上開建物所有權 移轉予原告,上開建造執照亦已變更起造人原告,然上開建物既係不動產,其 移轉依據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應經登記,始生效力,而原告與訴外人 漢中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不動產之移轉,並未為移轉登記,則原告自無 從取得所有權,如就上開建物有所移轉,僅能謂原告取得上開建物之事實上處 分權,而縱使原告上開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然事實上處分權並非得提起第三 人異議之訴而得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是原告主張得排除強制執行,即無 所據。 (三)另依據本院所調閱台南市政府工務局(88)南工造字第(師)字00三八號 建造執照、台南市政府工務局(88)南工建一字第0四四六八號建造執照申 請資料卷所示,上開建物由漢中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出資興建,至其後於八十 八年六月十日變更建造執照起造人名義為原告當時,上開建物已完成至三樓, 即三樓頂板完成百分之四十四點五之情,有原告所填具之放棄書一紙及現場建 物照片一張在上開卷內可據,而其後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四0一四號強制 執行事件進行拍賣,該建物之現況與上開變更建造執照起造人當時之狀況相同 ,亦有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四0一四號卷內現況照片及拍賣附表可稽,是 上開建物應係由漢中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出資定作,而由原告承攬興建完成, 自應由漢中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始取得所有權,是原告主張其對上開建物擁 有所有權,亦無所據。 (四)至於原告另主張就上開建物有法定抵押權,就建物所坐落之土地有地上權等語 ;然原告上開主張,應係其能否就上開建物拍賣價金優先受償及能否就本院九 十二年度執字第三四0一四號強制執行事件就上開建物所坐落土地主張地上權 之問題,應由原告另行主張,要與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無涉,在此敘明。 (五)再以,上開三九九建號建物及其坐落土地,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四0 一四號強制執行事件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拍定,並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有投標書、拍賣筆錄及權利移轉證書各一紙在上開執行卷內 可證,上開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已經終結,無從請求撤銷拍賣程序,原告仍據 此請求撤銷上開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即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六)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訴請將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四0 一四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坐落台南市○區○○段八二三─ 二七號至八二三─三五號、八二三─三七號至八二三─四五號地號土地上建築 物即三九九建號之鋼筋混凝土造二層停車空間、住宅及附屬建築物全部,所為 之強制執行程序予以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杰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