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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9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蘇清水田幸艷孫淑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9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7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4年10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4,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水

                   法 官 田幸艷

                   法 官 孫淑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9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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