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三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三四號
- 原告
- 泰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泰
- 被告
-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陳燁真
~B法院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