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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四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四號

原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百威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捌拾陸萬伍仟零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百威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威公司)邀同被告丙○○、丁○○及訴外人張曉萍、陳秋雄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且約定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及利息計算方式,並均約定如有一期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須按原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百威公司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現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五百八十六萬五千零三十六元,而被告丙○○、丁○○既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履行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借據、本票、授信約定書、催收款項帳表、牌告存放款利率表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百威公司邀同被告丙○○、丁○○及訴外人張曉萍、陳秋雄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且約定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及利息計算方式,並均約定如有一期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須按原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百威公司自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現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共計五百八十六萬五千零三十六元,而被告丙○○、丁○○既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履行之責任等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本票、授信約定書、催收款項帳表、牌告存放款利率表借用證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於相當時期合法通知,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庭,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準用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五百八十六萬五千零三十六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 吳森豐~B法官 夏明宇~B法官 陳燁真

法院書記官 凌昇裕~T40;~F0;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借款金額 │ 借款日 │ 借款期限 │   還款方式 │  利息計算方式        │積欠金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一  │一百九十萬│九十年七│自九十年七│以每月為一期│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年息│一百六十七萬│自九十一年九月  │自九十一年十月十九日│
│    │元        │月十八日│月十八日起│,按月攤還本│百分之七點二八四加碼年│八千三百二十│十八日起至清償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至一百年七│息          │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四元        │日止,按年息百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        │月十八日止│            │嗣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變│            │分之九點四三四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    │          │        │          │            │動而調整              │            │計算之利息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    │          │        │          │            │                      │            │                │約金                │
│    │          │        │          │            │                      │            │                │                    │
├──┼─────┼────┼─────┼──────┼───────────┼──────┼────────┼──────────┤
│二  │九十萬元  │同右    │同右      │同右        │同右                  │七十九萬五千│同右            │同右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四萬五千八百│自九十二年一月  │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
│    │          │        │          │            │                      │五十六元    │十四日起至清償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          │            │                      │            │日止,按年息百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        │          │            │                      │            │分之九點一八四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    │          │        │          │            │                      │            │計算之利息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    │          │        │          │            │借款金額百分之五十按原│            │                │約金。              │
│    │          │        │          │            │告基本放款利率年息百分│            │                │                    │
│    │          │        │自九十年十│以每月為一期│之七點五六四加碼年息百│            │                │                    │
│三  │六十萬元  │九十年十│二月七日起│,按月付息,│分之二計算,另借款金額│            │                │                    │
│    │          │二月七日│至九十一年│本金則到期一│百分之五十按原告基本放├──────┼────────┼──────────┤
│    │          │        │十二月七日│次清償      │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七點五│四萬五千八百│自九十二年一月  │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
│    │          │        │止        │            │六四加碼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十六元    │十四日起至清償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          │            │七五計算,嗣隨原告基本│            │日止,按年息百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        │          │            │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    │            │分之九點九三四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    │          │        │          │            │                      │            │計算之利息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    │          │        │          │            │                      │            │                │約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百萬元    │自九十一年九月  │自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    │          │        │          │            │                      │            │十七日起至清償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          │            │                      │            │日止,按年息百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        │          │            │                      │            │分之九點四三四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    │          │        │          │            │                      │            │計算之利息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借款金額百分之五十按原│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    │          │        │          │            │告基本放款利率年息百分│            │                │約金。              │
│    │          │        │自九十一年│            │之七點一八四加碼年息百│            │                │                    │
│四  │二百萬元  │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同右        │分之二點二五計算,另借│            │                │                    │
│    │          │七月十七│起至九十二│            │款金額百分之五十按原告├──────┼────────┼──────────┤
│    │          │日      │年七月十七│            │基本放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一百萬元    │自九十一年九月  │自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    │          │        │日止      │            │七點一八四加碼年息百分│            │十七日起至清償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          │            │之三計算,嗣隨原告基本│            │日止,按年息百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        │          │            │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    │            │分之十點一八四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    │          │        │          │            │                      │            │計算之利息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    │          │        │          │            │                      │            │                │約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十五萬元  │自九十一年九月  │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
│    │          │        │          │            │                      │            │十九日起至清償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          │            │                      │            │日止,按年息百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        │          │            │                      │            │分之十點一八四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    │          │        │          │            │                      │            │計算之利息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    │          │        │          │            │借款金額百分之五十按原│            │                │約金。              │
│    │          │        │          │            │告基本放款利率年息百分│            │                │                    │
│    │          │        │自九十一年│            │七點一八四加碼年息百分│            │                │                    │
│五  │一百四十萬│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同右        │之三計算,另借款金額百│            │                │                    │
│    │元        │七月十九│起至九十二│            │分之五十按原告基本放款├──────┼────────┼──────────┤
│    │          │日      │年七月十九│            │利率年息百分之七點一八│六十五萬元  │自九十一年九月  │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
│    │          │        │日止      │            │四加碼年息百分之二點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          │            │五計算,嗣隨原告基本放│            │日止,按年息百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        │          │            │款利率變動而調整      │            │分之九點四三四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    │          │        │          │            │                      │            │計算之利息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    │          │        │          │            │                      │            │                │約金。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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