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三五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三五號
- 原告
- 昇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美昇 住同右
- 法定代理人
- 九號十
- 被告
-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隆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關於本件訂貨承攬合約之糾紛,業經兩造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排他性管轄法院,有被告所提訂貨承攬合約書第十六條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育幟
~B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