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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三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三五號

原告
昇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昇 住同右
法定代理人
九號十
被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隆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關於本件訂貨承攬合約之糾紛,業經兩造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排他性管轄法院,有被告所提訂貨承攬合約書第十六條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育幟

~B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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