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
- 原告
- 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楊丕銘律師
- 原告
- 台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條第一項第六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訴自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洪碧雀
~B法院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