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 原 告 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原 告 台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條第一項第六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裁定 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訴自 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洪碧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或公告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