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8號
- 原告
- 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豐裕律師
- 被告
- 音聯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甲○○
蕭麗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明定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因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或廢止原因,經民事法院裁定停止之民事訴訟,於本法施行後,法院應依職權或聲請撤銷原停止訴訟裁定。
二、查本院前以原告主張遭被告侵害之新型第182743號、第197202號及第M242415號專利權,經被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舉發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2項及專利法第90條第1項規定,裁定於上開專利權舉發、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
三、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