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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2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高榮宏田玉芬黃聖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22號

原告
隆輝安全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正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被告
昱家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民國97年7月1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本法施行前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因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經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續行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於96年3月12日以被告舉發原告所有第137431號「安全帽通風散熱構造」新型專利之專利舉發案件審定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惟其後上開規定既於97年7月1日經公布施行,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96年3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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