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4號
- 原告
- 建利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李子峯
- 訴訟代理人
- 葉安勳律師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賴清和
- 被告
- 羅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訴訟代理人
- 何建宏律師
郭一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受理「新式樣第0七四0三0號專利權」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停止審判,專利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條文,並為新式樣專利規定所準用,專利法第129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係以被告侵害其所享有之「新式樣第0七四0三0號專利權」為由,而訴請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因此所受之損害。經查:該「新式樣第0七四0三0號專利權」,現業經第三人提起舉發案(計有:000000000N01、000000000N02、000000000NO3號3件舉發案),迄今尚未確定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4年11月11日(94)智專三(一)03019字第09421030180號函在卷可稽;而本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裁判,既以原告是否享有上開新式樣專利權為據,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上開專利權之舉發案審查結果,自為本件民事訴訟之先決問題,故本院認於上開舉發案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