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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丙○○、甲○○

  •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丁○○
  • 被告
    春億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一六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八四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春億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一六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一六四號聲請人提供之如附件之擔保物,准以同額之登錄中央 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七年度乙類第一期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五六七九號裁定,提供如 附件之擔保物(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一六四號)提存在案。茲以公債即將到期,亟 須辦理取息還本手續為由,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雅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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