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七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七八號
- 聲請人
- 申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宏
- 相對人
- 聯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龍
右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七三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三二五四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七三三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因兩造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已達成和解,相對人並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有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二○號和解筆錄為證,經本院審核和解筆錄及調取上開提存卷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蔡孟珊
~B法院書記官 謝育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