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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七八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七八號

聲請人
申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宏
相對人
聯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龍

右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七三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三二五四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七三三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因兩造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已達成和解,相對人並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有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二○號和解筆錄為證,經本院審核和解筆錄及調取上開提存卷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蔡孟珊

~B法院書記官 謝育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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