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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1 日

  • 上訴人
    甲○○與再審被告富第大飯店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九號 再審原告  甲○○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富第大飯店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再審原告提 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伍佰柒拾貳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立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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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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