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3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38號
- 原告
- 岩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許正谷
- 法定代理人
- 號
- 被告
- 鑫源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即亞諾超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駱美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五股鄉○○○路104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