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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3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蘇清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38號

原告
岩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許正谷
法定代理人
被告
鑫源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即亞諾超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美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五股鄉○○○路104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蘇清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淵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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