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5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57號
- 原告
- 志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穩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提起訴訟,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二百十一萬五千七百零三元,有原告起訴狀一紙在卷可考,故原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一千九百八十八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二萬一千一百零六元外,尚應補繳八百八十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