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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黃翰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57號

原告
志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穩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提起訴訟,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二百十一萬五千七百零三元,有原告起訴狀一紙在卷可考,故原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一千九百八十八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二萬一千一百零六元外,尚應補繳八百八十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翰義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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