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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90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李杭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90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凃志潔
被告
坤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廷霖即林沐錦
被告
施允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中關於「被告坤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坤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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