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30號
- 上訴人
- 永瑞豐工程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號
以上上訴人與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返還定金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968,72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30號
號
以上上訴人與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返還定金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968,72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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