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2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22號
- 原告
- 詮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益貿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參佰柒拾玖萬貳仟壹佰玖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捌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參萬柒仟陸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