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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2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吳森豐郭貞秀孫淑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22號

原告
詮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泗
被告
益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本院於民國94年3月17日以94年度促字第4734號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94年4月9日聲明異議,原告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5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限期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5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淑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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