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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15號

返還占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15號

上訴人
吉杏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台南醫院間返還占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94年度訴字第7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03,200元(即36.72平方公尺×60,000元=2,20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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