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15號
- 上訴人
- 吉杏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台南醫院間返還占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94年度訴字第7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03,200元(即36.72平方公尺×60,000元=2,20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