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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服務價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高如宜

  • 當事人
    華廣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聯精業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45號原   告 華廣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青芬律師 被   告 中聯精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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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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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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