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財管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王獻楠
- 當事人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財管字第1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前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乙○○(女,民國31年5月23日生,民國93年2月1日死亡, 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台南市○區○○路233號) 之 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乙○○(女, 民國31年5月23日生,民國93年2月1日死亡, 306號,最後住所台南市○區○○路233號)死後遺留財產(台南市○區 ○○段653、653-1、653-2、653-4、754-1地號、同市○區○○段296地號、高雄市○○區○○段485地號、台北縣瑞芳鎮○○段1085、1086、1087、1157、1158、1162、1166、1170、1171、1173、1174、1202、1236、1334、1335、1340地號等24筆土地、 台南市○區○○里○○路231號房屋一棟、投資佑佳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無人繼承,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暨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乙○○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乙○○財產資料、繼承系統表及相關 三、經核上開書證,並審酌無人繼承之遺產,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即無人繼承之遺產若有賸餘,終歸國家所取得,則職司國有財產管理之有關機關自係最為適合擔任遺產管理之人,況上開機關就遺產管理之有關法律程序亦相當熟悉。是聲請人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1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蘇 玲 錦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財管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