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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原告
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被告
大日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壹佰伍拾壹萬陸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一)被告自九十一年十一月起至九十二年七月間止,陸續向原告購買價值一千七百四十六萬六千五百二十六元的裸銅線。系爭裸銅線由原告向榮星電線工業公司訂購後直接交付裸銅線與被告,被告陸續已支付貨款六百七十六萬六千六百二十元,尚欠貨款一千零六十九萬九千九百零六元,迄未清償。(二)被告就積欠貨款之事實並不爭執,然抗辯罹於貨款請求權之二年時效。否認被告主張系爭貨款請求權時效為二年,原告主張系爭貨款之時效為十五年。系爭貨款,被告原以陳葉鳳玉為發票人,如附表A1至A11等十一張支票支付貨款,到期未獲清償,被告股東陳佳純於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再以陳葉鳳玉為發票人,開立如附表B1至B11等十一張支票換票支付貨款,到期未獲清償,被告再由陳葉鳳玉本人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持被告簽發如附表C1至C11本票本票換票,陳葉鳳玉持被告本票換票時,由陳葉鳳玉及原告承辦人員丙○○所親簽確認,故縱令系爭本票未載發票日,屬無效票據,但仍不失證明被告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承認系爭貨款債務之書面證據,否則豈會願意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與原告再做換票之行為,故時效應自斯時起中斷從新起算二年。(三)又原告於九十四年元月六日聲請強制執行,則無論自第一次換票九十三年三月九日或第二次換票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算,均未逾二年,亦符合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五款,本件貨款債權並未罹於時效。(四)被告之關係企業大春電子有限公司自九十一年十二月起至九十二年七月間止,共陸續向原告購買價值三千八百三十四萬八千五百三十一元之裸銅線,尚欠一千七百五十四萬七千零六十五元未付。其中本票號碼399151票面金額三百三十三萬零五百元,及本票號碼399152票面金額三百四十萬元,共計六百七十三萬零五百元,經鈞院發九十四年促字第六七九四號支付命令被告未於法定期間異議確定在案,此部分不在本案請求當中,但同為被告債務承擔大春電子有限公司積欠原告裸銅線貨款之一。(五)扣除此部分後,大春電子有限公司尚積欠原告貨款為一千零八十一萬六千五百六十五元,由被告簽發五張本票承擔債務。此部分再加上被告積欠原告之貨款一千零六十九萬九千九百零六元,即為訴之聲明一所請求之金額。(六)債務承擔不在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禁止之列:本件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由陳葉鳳玉與被告法定代理人乙○○與原告員工丙○○進行第二次換票,陳葉鳳玉與乙○○持被告簽發如附表C1至C11之本票換回無法承兌之之支票,當時乙○○即向原告表示願意承擔大春之貨款債務,原告同意並應允,遂由陳葉鳳玉與原告員工完成換票手續並簽名於影印之系爭本票上,本件屬於民法第三百條之債務承擔至明。且最高法院二十年字第四八九號判例意旨認為第三人承擔債務並非要式契約,只需得有債權人之同意,其契約即已成立,雖未定立書據,亦不得謂為無效。①被告所引用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九一四號判決主張被告之債務承擔無效,惟該判決並非判例,不拘束 鈞院。②又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七二號判決意旨:「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雖限制公司不得為任何保證人,但並無禁止公司承擔他人債務之規定。按債務承擔與保證,本質上完全不同。承擔人所以承擔債務,通常乃因與債務人間有某種原因關係存在,譬如為清償自己對於債務人所負之債務,未必對於公司之財務及公益有不利之影響。」參照可知,公司法既無明文規定禁止債務承擔,而債務承擔性質又與保證不同,再依禁止事項應從嚴解釋之解釋原則,公司法無禁止規定公司不得為債務承擔,自不宜任意擴張解釋,同時為保障交易安全之考量,被告之債務承擔合法有效,被告應承擔大春電子有限公司積欠原告貨款一千零八十一萬六千五百六十五元。(七)依上網查詢大春電子有限公司董事資料,證明陳葉鳳玉為大春電子有限公司董事,無論被告或大春電子有限公司積欠原告之貨款,均開立發票人為陳葉鳳玉之支票清償,雖部分未獲兌現,經二次換票後,最末次換票因原告員工疏忽,才由被告簽發未填載發票日之本票換回支票。(八)且據原告所知大春電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吉義係被告公司股東陳佳純之夫婿,陳吉義及陳佳純分別為陳葉鳳玉之子及媳婦;被告法定代理人乙○○是大春電子有限公司董事陳葉鳳玉之弟媳。大春電子有限公司與被告均在台南縣關廟鄉埤頭村埤頭一二一號營業,而台南縣關廟鄉埤頭村埤頭一二一號係原告所有出租於被告使用,故該兩家公司除為家族企業外,營業地點相同,對外又互相使用公司董事個人票據或公司名義票據,基於交易安全之考量,並參照前述實務見解,令被告負債務承擔之責,相較於原告而言,不致有不利之影響。(九)本件被告為取信於原告,且原告願意一再同意被告於票據到期未獲承兌之情況下仍願意接受被告換票,乃因被告另設定動產擔保與原告,且被告一再哀求再給予其寬限,原告方同意,併此陳明。爰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貳仟壹佰伍拾壹萬陸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提出之書狀略以:(一)原告主張被告承擔訴外人大春公司之貨款漬務,應為清償一節,並非適法,即該項承擔乃違反公司法第條第1項之規定,應不生承擔債務之效力。即言之,公司法第條第1項所定「公司不得為任何保證人」,自應包括人的擔保及物的擔保在內,又最高法院年台上字第914號判決所示意旨:「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旨在穩定公司財務,用杜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為他人作保而生流弊,倘公司以債務承擔方式代他人清償債務,就公司財務之影響而言,與為他人保證人之情形無殊。保證既為法之所禁,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責任較重之債務承擔,仍應在上開規定禁止之列。」,皆可明該項承擔乃屬無效甚明,是被告公司因承擔債務而對原告公司交付之本票及設定動產抵押權,應均屬無效。另如附表C1至C11之本票,並未填載發票日,均屬無效票據,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併為敘明。(二)又按,貨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7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履行。」,又「債權未定清償期者,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為民法第三百十五條所明定。是此項請求權自債權成立時即可行使,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其消滅時效應自債權成立時起算。」最高法院年上字第1760號判例著有明文。查本件中,依原告公司所述,已明原告所稱交付被告公司之貨品,均於年7月7日(前)即交付完畢。而雙方並無其他書面契約,是依民法第369條所定,則原告公司就其貨款請求權,在年7月7日起(之前所交貨者,自交貨時即得為行使),惟迄至年7月日始為本件之起訴,則依民法第127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其貨款請求權已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公司亦得拒絕給付,是原告公司本件之請求,應無理由云云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被告公司自九十一年十一月起九十二年七月間止向其購買裸銅線,總額為17,466,526元,被告已支付6,766,620元,其中6,730,500元已由本院以九十四年度促字第六七九四號發支付命令確定在案,尚欠貨款3,969,406元,訴外人大春公司亦自九十一年十二月起至九十二年七月間止,向其購買裸銅線,尚欠貨款17,547,065元,被告並因而設定擔保債權最高金額三千萬元之動產抵押權予原告之事實,業據原告陳明在案,並有往來明細表二張、發票、經濟部工業局動產擔保交易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及動產抵押標的物明細表各一紙、成品出庫單八張可稽,且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九十四年度促字第六七九四號民事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五、原告固主張被告應給付貨款二千一百五十一萬六千四百七十一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則本件之爭點應在於:(一)被告公司因承擔案外人大日公司債務而對原告交付之本票及設定動產抵押是否有效?(二)本件原告之貨款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茲分述如下:

(一)按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雖限制公司不得為任何保證人,但並無禁止公司承擔他人債務之規定。復按債務承擔與保證,本質上完全不同。承擔人所以承擔債務,通常乃因與債務人間有某種原因關係存在,譬如為清償自己對於債務人所負之債務,未必對於公司之財務及公益有不利之影響(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七二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為案外人大春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葉鳳玉之弟媳,業據證人即原告公司副總經理丙○○證稱在卷,被告公司並出面向原告承租坐落台南縣關廟鄉埤子頭一二一號之廠房及行政辦公室供被告公司及大春公司使用,有土地及地上建物租賃契約書各一紙可稽,乙○○並曾向證人丙○○表示所有(大春公司與大日公司)與原告之交易均由大春公司、大日公司共同承擔等情,亦據證人丙○○證述明確(本院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筆錄),足徵被告與案外人大春公司關係至為密切,且被告法定代理人乙○○既曾表示大日公司願承擔大春公司與原告交易之債務,應係基於該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有親屬關係,被告承擔大春公司債務並未必對於公司之財務及公益有不利之影響,依上開最高法院之見解,自不得執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禁止保證之規定主張本件被告承擔大春公司之債務為無效。被告抗辯:被告公司因承擔債務而對原告公司交付之本票及設定動產抵押權,應均無效云云,自無可採。

(二)復按「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定有明文。是以上開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之商品代價請求權係指商人自己供給商品之代價之請求權而言。則本件原告出售裸銅線予被告,為供給商品之人,其對被告之商品代價請求權亦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規定之二年短期時效,原告主張本件貨款請求權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十五年之時效云云,洵無可採。再按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以消滅時效因承認而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被告固抗辯本件貨款請求權,已罹於二年時效而消滅云云,惟查:本件貨款原由案外人大春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葉鳳玉開立如附表所示A1至A13之支票用以支付,屆期又由案外人陳佳純於九十三年三月九日以陳葉鳳玉所開立之如附表所示B1至B11之支票換票,有陳佳純簽收之換票明細可稽;嗣後再由陳葉鳳玉、乙○○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持被告公司所開立如附表C1至C11之本票換票(其中C8及C9二張本票業據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該支付命令未經被告異議而告確定),此次換票並由陳葉鳳玉與原告公司副總經理丙○○簽名確認等情,業據證人丙○○證述明確,並有丙○○及陳葉鳳玉二人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之簽收紀錄可稽。惟C1至C11之本票因未記載發票日期而不生票據法上之效力,亦有原告提出之如附表C1至C11等十一張本票影本可稽。查本件貨品交付時間為自九十一年十二月間至九十二年七月間,業據原告陳明在卷,查本件被告曾於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委由訴外人陳佳純以附表B1至B11等十一張票換票,嗣於同年十月二十二日再委由陳葉鳳玉與原告公司副總經理丙○○將B1至B11之支票換為C1至C11之本票,自屬承認原告之貨款請求權,要不因C1至C11是否有效票而異。綜上所述,迄本件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原告起訴時,其貨款請求權雖已逾二年,但因被告上開承認行為而告中斷,並均重行起算,故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尚未逾兩年之時效。被告抗辯原告貨品於九十二年七月七日以前即交付完畢,惟迄至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始為本件之起訴,其貨款請求權已因兩年不行使而消滅云云,自屬無據,要非可採。從而,原告本於貨款請求權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二千一百五十一萬六千四十一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四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第  一  次  開  票                          ││           第  二  次  換  票                 ││              第  三  次  開  票            │
├────┬────┬────┬──┬─────┬────┬─────┤├────┬────┬──┬─────┬────┤├────┬──┬─────┬────────┤
│入金方式│ 到期日 │  票號  │編號│原票據金額│ 發票人 │已收款金額││ 到期日 │  票號  │編號│   金額   │ 發票人 ││本票號碼│編號│未兌現金額│發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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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92/03/03│0000000 │    │ 3,969,000│        │ 3,969,00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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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92/03/23│0000000 │    │   133,220│        │   133,22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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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92/07/15│0000000 │    │ 1,532,688│        │1,532,688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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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92/07/15│0000000 │    │ 1,131,712│        │ 1,131,712││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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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92/08/29│0000000 │A1  │ 1,739,588│陳葉鳳玉│          ││93/02/29│0000000 │B1  │ 3,479,175│陳葉鳳玉││399155  │C1  │ 3,479,175│大日電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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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92/08/29│0000000 │A2  │ 1,739,587│陳葉鳳玉│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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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92/09/13│0000000 │A3  │ 2,160,270│陳葉鳳玉│          ││93/03/03│0000000 │B2  │ 2,160,270│陳葉鳳玉││399156  │C2  │ 2,160,270│大日電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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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92/09/24│0000000 │A4  │ 2,160,270│陳葉鳳玉│          ││93/03/24│0000000 │B3  │ 2,160,270│陳葉鳳玉││399157  │C3  │ 2,160,270│大日電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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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92/10/10│0000000 │A5  │ 2,900,191│陳葉鳳玉│          ││93/04/10│0000000 │B4  │ 2,900,191│陳葉鳳玉││399158  │C4  │ 2,900,101│大日電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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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7,466,526│        │ 6,766,620││        │        │    │10,699,906│        ││        │    │10,699,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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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金方式│ 到期日 │  票號  │編號│原票據金額│ 發票人 │已收款金額││ 到期日 │  票號  │編號│   金額   │ 發票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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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入  │        │        │    │ 1,200,000│        │ 1,200,00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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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92/04/30│401873  │    │   184,300│        │   184,30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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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92/05/01│417914  │    │    81,785│        │    81,785││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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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92/05/31│128627  │    │   146,360│        │   146,36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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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92/05/16│205926  │    │   590,630│        │   590,63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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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92/06/01│417915  │    │   400,846│        │   400,846││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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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92/06/05│0000000 │    │   133,644│        │   133,64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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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92/08/27│0000000 │A6  │ 2,082,567│陳葉鳳玉│          ││93/02/27│0000000 │B5  │ 2,082,567│陳葉鳳玉││399153  │C5  │ 2,082,567│大日電子有限公司│
├────┼────┼────┼──┼─────┼────┼─────┤├────┼────┼──┼─────┼────┤├────┼──┼─────┼────────┤
│支票  │92/08/27│0000000 │A7  │ 2,082,567│陳葉鳳玉│          ││93/02/28│0000000 │B6  │ 2,082,567│陳葉鳳玉││399154  │C6  │ 2,082,567│大日電子有限公司│
├────┼────┼────┼──┼─────┼────┼─────┤├────┼────┼──┼─────┼────┤├────┼──┼─────┼────────┤
│支票  │92/10/31│0000000 │A8  │ 1,585,219│陳葉鳳玉│          ││93/06/30│0000000 │B7  │ 1,585,219│陳葉鳳玉││399161  │C7  │ 1,585,219│大日電子有限公司│
├────┼────┼────┼──┼─────┼────┼─────┤├────┼────┼──┼─────┼────┤├────┼──┼─────┼────────┤
│支票  │92/05/20│0000000 │    │ 1,200,000│        │ 1,200,000││        │        │    │          │        ││        │    │          │                │
├────┼────┼────┼──┼─────┼────┼─────┤├────┼────┼──┼─────┼────┤├────┼──┼─────┼────────┤
│支票  │92/07/31│0000000 │    │   503,200│        │   503,20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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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92/06/22│0000000 │    │   162,931│        │   162,931││        │        │    │          │        ││        │    │          │                │
├────┼────┼────┼──┼─────┼────┼─────┤├────┼────┼──┼─────┼────┤├────┼──┼─────┼────────┤
│支票  │92/03/15│0000000 │    │   166,525│        │   166,525││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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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92/04/15│0000000 │    │   530,500│        │   530,50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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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92/07/15│0000000 │    │ 2,800,000│        │ 2,800,000││        │        │    │          │        ││        │    │          │                │
├────┼────┼────┼──┼─────┼────┼─────┤├────┼────┼──┼─────┼────┤├────┼──┼─────┼────────┤
│支票  │92/03/15│0000000 │    │   166,525│        │   166,525││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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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92/08/13│0000000 │A9  │ 1,665,250│陳葉鳳玉│          ││93/02/13│0000000 │B8  │ 3,330,500│陳葉鳳玉││399151  │C8  │ 3,330,500│大日電子有限公司│
├────┼────┼────┼──┼─────┼────┼─────┤├────┼────┼──┼─────┼────┤├────┼──┼─────┼────────┤
│支票  │92/08/13│0000000 │A10 │ 1,665,250│陳葉鳳玉│          ││        │        │    │          │        ││        │    │          │                │
├────┼────┼────┼──┼─────┼────┼─────┤├────┼────┼──┼─────┼────┤├────┼──┼─────┼────────┤
│支票  │92/08/20│0000000 │A11 │ 3,400,000│陳葉鳳玉│          ││93/02/20│0000000 │B9  │ 3,400,000│陳葉鳳玉││399152  │C9  │ 3,400,000│大日電子有限公司│
├────┼────┼────┼──┼─────┼────┼─────┤├────┼────┼──┼─────┼────┤├────┼──┼─────┼────────┤
│支票  │92/04/20│0000000 │    │   170,000│        │   170,000││        │        │    │          │        ││        │    │          │                │
├────┼────┼────┼──┼─────┼────┼─────┤├────┼────┼──┼─────┼────┤├────┼──┼─────┼────────┤
│本票  │92/06/17│0000000 │    │ 1,826,475│        │ 1,826,475││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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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  │92/06/17│0000000 │    │ 1,826,475│        │ 1,826,475││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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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匯  │農銀#20041-8      │    │ 5,782,780│        │ 5,782,780││        │        │    │          │        ││        │    │          │                │
├────┼────┬────┼──┼─────┼────┼─────┤├────┼────┼──┼─────┼────┤├────┼──┼─────┼────────┤
│電匯  │        │        │    │ 2,728,238│        │ 2,728,238││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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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匯  │        │        │    │   200,250│        │   200,25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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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92/10/24│040878  │A12 │   671,962│陳葉鳳玉│          ││93/04/24│0000000 │B10 │   671,962│陳葉鳳玉││399159  │C10 │   671,962│大日電子有限公司│
├────┼────┼────┼──┼─────┼────┼─────┤├────┼────┼──┼─────┼────┤├────┼──┼─────┼────────┤
│支票  │92/10/15│0000000 │A13 │ 4,394,250│陳葉鳳玉│          ││93/05/15│0000000 │B11 │ 4,394,250│陳葉鳳玉││399160  │C11 │ 4,394,250│大日電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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