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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林逸梅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8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一○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25日屆滿(屆滿日四月二十 三日適為週六休息日,順延二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簡鳳儀 ┌──────────────────────────────────────────────────┐ │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三八三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帛漢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D0000000─○ │    │壹  │壹仟  │   │ ├─┼───────────────┼──────────────┼────┼───┼────┼───┤ │2│帛漢股份有限公司       │九二ND0000000─三 │    │壹  │壹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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