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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度催字第二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四度催字第二三七號 聲 請 人 甲○○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聲請人應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關之傳播工具一日。並於本裁定送 達後二十日內將刊登廣告之證明書一份,自行核對登報內容無訛後,寄送到院審查, 以保權益,逾期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 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佩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汪維屏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行校對,若發現有錯誤,應於登報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後,再行登載,另 須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F0 ~T40 ┌───────────────────────────────────────────────────────┐ │附表:                                        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三七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 ├─┼────────┼────────────┼───────┼───────────┼────────┼──┤ │1│三德企業社甲○○│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壹萬肆仟肆佰元│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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