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五二號 聲 請 人 恆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並於本裁定送 達後二十日內將刊登廣告之證明書一份,自行核對登報內容無訛後,寄送到院審查, 以保權益,逾期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 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銘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進飛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行校對,若發現有錯誤,應於登報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後,再行登載,另 須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F0 ~T48 ┌────────────────────────────────────────────────────────┐ │附表: 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五二號│ ├─┬──────────┬──────────────────────────────┬───┬─────┬──┤ │編│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考│ │號│ │ │ │ │ │ ├─┼──────────┼──────────────────────────────┼───┼─────┼──┤ │1│友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七~0000000─八 │壹拾 │壹萬 │ │ ├─┼──────────┼──────────────────────────────┼───┼─────┼──┤ │2│友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0─ND─0000000─0~0000000─0 │伍拾伍│伍萬伍仟 │ │ ├─┼──────────┼──────────────────────────────┼───┼─────┼──┤ │3│友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0─NX─0000000─0 │壹 │伍佰 │ │ ├─┼──────────┼──────────────────────────────┼───┼─────┼──┤ │4│友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000000─八~0000000─二 │貳拾玖│貳萬玖仟 │ │ ├─┼──────────┼──────────────────────────────┼───┼─────┼──┤ │5│友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000000─0~0000000─0 │伍拾捌│伍萬捌仟 │ │ ├─┼──────────┼──────────────────────────────┼───┼─────┼──┤ │6│友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X─0000000 │壹 │肆佰壹拾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