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五二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五二號
- 聲請人
- 恆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並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刊登廣告之證明書一份,自行核對登報內容無訛後,寄送到院審查,以保權益,逾期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銘晃
~B法院書記官 吳進飛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行校對,若發現有錯誤,應於登報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後,再行登載,另須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F0~T48┌────────────────────────────────────────────────────────┐│附表: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五二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 數│ 股 數 │備考││號││││││├─┼──────────┼──────────────────────────────┼───┼─────┼──┤│1│友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七~0000000─八│壹拾 │壹萬││├─┼──────────┼──────────────────────────────┼───┼─────┼──┤│2│友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0─ND─0000000─0~0000000─0│伍拾伍│伍萬伍仟 ││├─┼──────────┼──────────────────────────────┼───┼─────┼──┤│3│友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0─NX─0000000─0│壹│伍佰││├─┼──────────┼──────────────────────────────┼───┼─────┼──┤│4│友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000000─八~0000000─二│貳拾玖│貳萬玖仟 ││├─┼──────────┼──────────────────────────────┼───┼─────┼──┤│5│友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000000─0~0000000─0│伍拾捌│伍萬捌仟 ││├─┼──────────┼──────────────────────────────┼───┼─────┼──┤│6│友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X─0000000│壹│肆佰壹拾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