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度催字第二五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四度催字第二五四號
- 聲請人
- 信盈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聲請人應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關之傳播工具一日。並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刊登廣告之證明書一份,自行核對登報內容無訛後,寄送到院審查,以保權益,逾期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佩儒
~B法院書記官 汪維屏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行校對,若發現有錯誤,應於登報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後,再行登載,另須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F0~T40┌──────────────────────────────────────────────────┐│附表: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五四號│├─┬────────┬───────┬────────┬─────────┬─────────┬──┤│編│發票人 │付款人│票 面 金 額 │發票日│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1│信盈工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善│玖萬肆仟零陸拾元│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UB0000000│││ │甲○○│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