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何清池
- 法定代理人鄭水木
- 原告甲○○
- 被告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2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 複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被 告 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水木 訴訟代理人 趙培皓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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