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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32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32號

上訴人
被告
承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丙○○間因九十四年度勞訴字第三二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04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一百二十三萬八千八百九十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九千九百十四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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