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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
    許蕙蘭

  • 原告
    甲○○10樓與被告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34號原   告 甲○○ 10樓 上當事人與被告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甲○○應於收受本院裁定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肆拾叁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050元,然查本 件原告係以一訴訟程序提起先、備位請求,其先位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1,062,581元(即第1項聲明641,513元與第2項聲明421,068元),於備位則請求被告給付334,484元,則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自應以數額較高者定之。因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062,581元,需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93 元,惟尚需扣除原告已繳7,050元,是原告尚應補繳4,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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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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