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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小上字第一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小上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世偉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本院台南簡

易庭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二七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定有明文。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規定,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又上訴理由如僅引用原審判決時之攻擊防禦方法作為上訴理由,應認為未對原審判決有何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均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仍一再指陳:八十九年八月四日之出貨單簽收人並非仁德百勝體育用品社之受僱人員;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之出貨單並非上訴人所簽收;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之出貨單亦非上訴人所簽收;八十九年十月五日、同年十月十二日及同年十月十六日之出貨單均無證據顯示係由上訴人或其受僱人員所簽收等語,均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前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張季芬~B法官 田幸艷~B法官 謝家宜

~B法院書記官 謝育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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