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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林逸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3號

原告
大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達
被告
保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九十四年度促字第三○八八○號),業據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外,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一萬三千六百六十二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九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逸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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