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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3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陳杰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4號

上訴人
大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建字第34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5年1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458,2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4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賢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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