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3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6號
- 原告
- 迦弘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柏煌
- 被告
- 佳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怡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十一萬四千九百四十六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二千零八十八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一萬一千零八十八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本件訂期民國94年11月09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兩造應遵期到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