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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5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50號

原告
盛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契約雖曾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惟嗣後兩造已合意變更由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考量兩造營業所均在台北市,本於訴訟經濟、節省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原則,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第24條規定,自應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三、爰准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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