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5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50號
- 原告
- 盛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契約雖曾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惟嗣後兩造已合意變更由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考量兩造營業所均在台北市,本於訴訟經濟、節省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原則,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第24條規定,自應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三、爰准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