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蔡雅惠
- 法定代理人乙○○、丁○○
- 原告盛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50號原 告 盛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 被 告 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契約雖曾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惟嗣後兩造已合意變更由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考量兩造營業所均在台北市,本於訴訟經濟、節省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原則,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第24條規定,自應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三、爰准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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