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6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43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張銘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拍字第439號

聲請人
利達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張育榮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7月22日起至民國101年7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張育榮因與聲請人有經銷關係簽發支票4紙,票面金額為①99,890元②69,045元③42,930元④42,670元,經聲請人提示不獲兌現,尚欠本金合計254,535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4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4年度拍字第439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積││││編號├───┬────┬───┬──┤ ├──┬──┬────┤ 權 利 範 圍 │備考││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001 │臺南市│東區 │竹篙厝│4063│建│0 │46 │54.00 │10000分之64 │ │└──┴───┴────┴───┴──┴─┴──┴──┴────┴─────────┴──┘┌──────────────────────────────────────────────────┐│附表(建物)︰ 94年度拍字第439號│├──┬─┬──────┬────┬────┬───────────────┬──────┬──┬──┤│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附 屬 建 物 ││││ │建│││├─┬─┬─┬─┬─┬─┬─┬─┼──┬─┬─┤權利│││ │ │││主要建築│五│ │ │ │ │ │ │合│主要│陽│面││││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積││備考││ │ │││材 料 及│ │ │ │ │ │ │ │ │建築│ │ ││││ │號││││ │ │ │ │ │ │ │ ││ │單│範圍│││  │ │││房屋層數│層│ │ │ │ │ │ │計│材料│台│位│││├──┼─┼──────┼────┼────┼─┼─┼─┼─┼─┼─┼─┼─┼──┼─┼─┼──┼──┤│001 │23│臺南市東區中│臺南市東│9層樓房 │11│ │ │ │ │ │ │11│鋼筋│7.│平│全部│ ││ │86│華東路3段399│區竹篙厝│鋼筋混凝│6.│ │ │ │ │ │ │6.│混凝│80│方│ │ ││ │4 │巷21弄8號5樓│段4063地│土造 │18│ │ │ │ │ │ │18│土造│ │公│ │ ││ │ │ │號 │ │ │ │ │ │ │ │ │ │ │ │尺│ │ │├──┴─┴──────┴────┴────┴─┴─┴─┴─┴─┴─┴─┴─┴──┴─┴─┴──┴──┤│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見23929建號,權利範圍50000分之314 │└──────────────────────────────────────────────────┘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銘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