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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8號

原告
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被告
音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甲○○

      蕭麗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明定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因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或廢止原因,經民事法院裁定停止之民事訴訟,於本法施行後,法院應依職權或聲請撤銷原停止訴訟裁定。

二、查本院前以原告主張遭被告侵害之新型第182743號、第197202號及第M242415號專利權,經被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舉發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2項及專利法第90條第1項規定,裁定於上開專利權舉發、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

三、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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