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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智字第二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智字第二號

原告
群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昇
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羅宗賢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七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乙○○、甲○○涉有違反商標法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以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七號案件審理中,被告乙○○、甲○○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黃莉莉

~B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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