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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2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21號

原告
聯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力興塑膠廠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安勳律師
被告
大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黃英文即大順塑膠工廠
被告
12弄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19號
人           1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95年10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5年10月16日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3月19日函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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