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21號
- 原告
- 聯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力興塑膠廠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安勳律師
- 被告
- 大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丙○○○
- 被告
- 黃英文即大順塑膠工廠
- 被告
- 12弄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莊美貴律師
- 19號
- 人 1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95年10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5年10月16日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3月19日函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