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19號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方溪良律師 相 對 人 任天堂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美峰實業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前 列四人 代 理 人 許安德利律師 許世彣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任天堂企業有限公司、丙○○、美峰實業廠有限公司、甲○○等四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任天堂企業有限公司(下簡稱任天堂公司)、丙○○、美峰實業廠有限公司(下簡稱美峰公司)、甲○○向聲請人共同借貸新台幣(下同)16,032,520元,自民國94年1月間起未再清償,另相對人對其有授信往 來關係之金融機構,如復華商銀負有3,840, 000元抵押債務、華南商銀負有4,070,000元抵押債務、臺灣銀行負有20, 600,000元抵押債務等。惟上開抵押債務均有滿額之抵押權 設定登記,且相對人均已發生逾期還款情形,顯已不能清償債務,相對人又將部分不動產移轉登記與第三人杜立群,為免相對人脫產,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任天堂公司、丙○○、美峰公司、甲○○等四人破產等情。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破產財團;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57條、第82條第1項、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 破產程序乃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多數債權人獲得平等滿足,並兼顧債務人之利益,而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其事之一般強制執行程序之謂;是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以職權為必要調查,如債務人確係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參照破產法第 148條之旨趣,自應依同法第63條,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司 法院院字第1505號解釋參照)。次依破產法第95條、第96條規定,財團費用為:(一)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二)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四)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財團債務為:(一)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二)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三)為破產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四)因破產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另按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破產財團成立後,其應納稅捐為財團費用,由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之規定清償之;對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有優先權之債權,先於他債權而受清償,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第7條及破 產法第112條前段分別有明文規定。故如構成破產財團之債務 人財產,明顯不足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依破產法第148條規定,法院於宣告破產後,隨即須同時宣告破產程 序終止,此無異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且無益於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再破產財團之債務人財產,於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後,如亦不足清償有優先權之稅捐債務,亦無從達成破產制度係為使多數債權人獲得平等滿足之機能。因之參照上開司法院解釋及相關說明,聲請宣告破產已是無實益,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固主張其對相對人均有借款債權存在等情,然其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僅係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2號判 決影本一份、相對人任天堂公司開立之華南商業銀行支票影本25張等文件為證。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債權證明文件,至多僅肯認相對人甲○○對聲請人負有借款債務 16,032,520元,及相對人任天堂企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有票據債務16,032,520元,此外即無任何證據足資顯示相對人丙○○及美峰實業廠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亦連帶負有上開債務,雖相對人丙○○固為相對人任天堂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相對人甲○○為相對人美峰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然彼等仍互為不同之權利主體,自不因相對人丙○○以任天堂公司代表人資格簽發上開支票,即謂其本人亦有連帶清償之意思表示,更無論相對人甲○○持上開支票向聲請人借貸時,亦無明示或以書面表示相對人美峰公司亦為連帶債務人,此與民法第28、185條因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者顯有差異,聲請 人以上開法條比附援引,即有違誤。揆諸前說明,聲請人 與相對人丙○○及美峰實業廠有限公司間難認有何債權債務關係,乃聲請人逕對相對人丙○○及美峰實業廠有限公司聲請破產宣告,顯無理由,自不應准許。 四、次查,相對人任天堂公司業經台南市政府94年10月14日南市建商課字第0940010504號函准予自94年10月15日起至95年10月14日止停業登記,准予備查。且查,任天堂企業有限公司於93年度並無營業所得,而其登記之財產亦僅有民國66年份之汽車一輛,有本院依職權向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一份附卷可稽,依行政院頒發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汽車折舊年限為五年,上開車輛已達折舊期限之五年年限,扣除折舊之後,其剩餘價值不多,縱經拍賣,亦無甚所得,則其破產財團難以構成,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參照前揭破產法第148條、第63條等規定之旨趣,相對人任天堂公 司並無宣告破產之實益,從而聲請人對之聲請宣告破產,亦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再查,相對人甲○○除積欠聲請人乙○○16,032,520元外,尚積欠華南商業銀行南都分行3,120,558元保證債務;臺灣 銀行11,092,065元債務、日幣119,212,508元債務;復華商 銀3,178,400元債務等,有華南商業銀行南都分行、臺灣銀 行、復華商銀陳報狀附卷可稽。惟其財產依聲請人及相對人陳報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記載其僅有任天堂公司、泰瑞實業有限公司、美峰公司之投資及對相對人任天堂公司之薪資所得,惟查訴外人泰瑞實業有限公司已自88年6月11日申請停業迄今,相對人任天堂公司亦自94年10 月15日申請停業一年。而相對人任天堂公司、訴外人泰瑞實業有限公司既已停業,相對人甲○○應無可能取得相對人任天堂公司薪資收入,則其股票有無價值,自生疑義。為明相對人甲○○對上開公司投資之價值,本院依職權送請鑑價機關即揚智聯合會技師事務所予以鑑定,經其預估之鑑定費用為四萬元,然聲請人以其無力負擔為由拒絕預繳鑑定費用,致本院無從查明相對人甲○○之財產價值即破產財團價值,參諸聲請人既無意負擔鑑定費用,則往後選任破產管理人、給付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破產財團管理等相關費用即無從先行支付,是以破產財團顯不能構成,當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從而,相對人甲○○亦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破產宣告,亦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張豐榮